出售银行卡赚外快 被判有期徒刑并罚款

法官提醒:把银行卡卖了赚钱,犯法!

发布时间:2023-09-15 10:37:44 来源:咸阳日报

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,不少犯罪分子以信息网络为媒介,从事提供银行卡、电话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。近日,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,被告人王某、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

案件回顾:2020年10月,被告人王某收购三名同伙(已判)银行卡八张以及自己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上家,按照银行卡流水金额的1‰收取好处费。经查,以上银行卡流水共计11089238元。2020年10月,被告人齐某经一名同伙(已判)介绍收购杨某(已判)银行卡三张,连同U盾以及所绑定的手机卡卖于微信好友,其中一张银行卡不能使用。微信好友向被告人齐某支付费用,在扣除其向杨某和一名同伙支付的费用后,其获利200元。经查,以上银行卡流水共计3491951.5元。两名被告人分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认可并知悉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。

法院判决: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,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,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,情节严重,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被告人齐某以营利为目的,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、出借的情况下,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,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,情节严重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综上所述,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。被告人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。

法官释法:帮信罪是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”,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。犯此罪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那么,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“帮信罪”?承办案件的法官解释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有如下行为之一的,如果情节严重,会被定为“帮信罪”。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的。在实际工作中,“支付结算”是最常见的“帮信罪”行为。什么又是为网络犯罪人员提供支付结算?法官解释,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,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网络赌博、网络诈骗等活动,还把储蓄卡、信用卡等银行卡提供给网络犯罪人员使用。

法官提醒:树立正确观念,端正心态,美好的生活需要靠双手的劳动去创造,切勿以身试法。

咸阳日报全媒体记者:吴红

责任编辑:赵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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